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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城乡集贸市场个体摊商雇工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城乡集贸市场个体摊商雇工登记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0)90号 1990年3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个体摊商雇工劳动管理。完善雇工劳动管理制度,决定从1990年5月15日起,对本市城乡集贸市场的个体摊商进行雇工登记。现将有关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市政府第6号令及雇工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个体摊商配合做好雇工登记的自觉性。请各区、县劳动局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注重调查研究。摸清本区、县集贸市场个体摊商雇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略。
  三、个体摊商需要雇工,饮食行业最多不超过3人(含3人),其它行业一般不得超过1人。并持“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市政府第6号令即《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其经营地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雇工登记手续,申领《用工簿》。
  四、个体摊商需要雇工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符合要求的,应雇用城镇的待业人员,雇用本市郊区、县农民和外地人员(只限1人)的,应按市政府第6号令即《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7号令即《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及市劳动局《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到区、县劳动局办理“求职证明”和领取“做工证”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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