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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0)87号 1990年3月2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保护女职工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制定并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不需做定量分析的劳动,如矿山井下、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等,市属单位由所属局、总公司核准;中央在京单位,区、县属单位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核准。核准后方可执行。
  2.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需要做定量分析的劳动,如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有毒物质浓度的测定等,必须经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测定,并以其检测报告为确定禁忌劳动范围的依据。经市劳动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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