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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和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59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和国发〔1984〕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及京政发〔1985〕1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职工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
  (4)根据国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用人均1.80元所增加的标准工资。
  (5)领导干部经过对同级干部有任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职务变动后纳入职务等级线所增加的工资。
  (6)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京职改办字(88)211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市劳资发字〔1989〕232号《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增加的工资。
  (7)参加全市工人技术比赛,决赛成绩优秀的职工,按市劳动局文件规定奖励晋升的一级工资。
  (8)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局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职工,在1986年底以前用工资增长基金升级和提高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经调入单位确认了的。
  (9)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劳动局(85)市劳资字第424号《关于提高饮食、服务业技师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考评获得特一级、特二级、特三级、技师的标准工资。
  (10)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3号文件关于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有关规定,从定级之日起建立档案工资。
  二、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领取了营业执照,已在有关劳动部门备案立户并核定了中方职工工资基数的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合同制职工并已定级人员(不含农民工)均列入这次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
  其他按照京企调办字〔1990〕第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调整档案工资的办法
  1.根据北京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已建立了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并符合这次调整档案工资条件的职工,在本人现行档案工资基础上从1989年10月1日起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2.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经理)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
  3.调整档案工资工作结束后,由企业负责将“职工调整档案工资审批表”转入职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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