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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和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和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0年3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情况现对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和核定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档案工资的建立
  1.档案工资是指中方职工在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外资)时,档案中所记载的原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给职工确定的标准工资,及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和奖励晋级后增加的工资。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两个文件及其说明的通知》,附件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供内部掌握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指出:“合营企业在实行本企业工资等级标准的同时,仍应保留原来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并据以评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进行职工的升级,以便于计算职工退休后的劳动保险费用,也免得在职工中途离开合营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这样做并不影响合营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标准,适时地调整职工的工资。”
  凡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按照〔86〕市劳办字第157号《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要求和京政发〔1985〕1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中方职工的档案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审批。
  2.档案工资包括的内容
  (1)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和干部工资标准确定的本人标准工资。
  (2)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工资按职工现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减五元后就近向上纳入企业工资标准。(1990年1月1日以前已按三项之和减十元确定了职工档案工资的,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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