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分配住房和农村审批住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份额计算。在入托(园)、入学、招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四)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结婚后终生不育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全部奖励所得。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计划外生育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其妊娠、分娩、产褥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其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的医疗、入托(园)、入学费用自理;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多胎生育的加倍扣除;连续三年不得晋升,取消一次增加工资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民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
(三)个体工商户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多胎生育的,加倍收取,并由发证(照)部门视情节轻重令其停业一至二年,直至吊销证(照)。
(四)暂住人口计划外生育的按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公安部门注销暂住户口。
(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未婚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准予登记结婚后一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各三十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六)计划外怀孕而又坚持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自怀孕之月起,对夫妻双方每月收取三十元的计划外生育费;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发证(照)部门责令暂停营业。终止妊娠后,退还所收费用,准许恢复营业。坚持计划外生育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八条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但未领取生育指标而生育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职工每超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