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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放置宫内节育器;四十岁以下并已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须有一方施行绝育手术,提倡男性施行绝育手术;有禁忌症的和其他育龄人口须采取综合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施行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认可后,由施术单位负责治疗;施行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前来受术的计划外怀孕妇女,应采取技术措施终止妊娠。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已婚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不得施行复孕吻合术和使用未经鉴定认可的节育技术和方法。
  除医学上需要鉴定遗传性疾病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
  第三十三条 患有医学上认为终生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夫妻,应有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模范执行本办法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举、揭发、举报有功的人员,由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除执行国家规定外,分别增加十五日婚、产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对晚婚、晚育的村民,分别免去一年的集体劳务负担标工;对晚婚、晚育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免收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十五日产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入托(园)、入学费用,对村民还应发给一次性奖金,并免去其独生子女每年的集体劳务负担标工。上述费用,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夫妻一方无正式职业的,由有正式职业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部支付;村民由乡(村)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支付;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当地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集体提留费中支付;夫妻双方都无职业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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