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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30日,实施日期:1984年3月30日)修正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4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4月1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城镇育龄人口管理
  第四章 农村育龄人口管理
  第五章 暂住育龄人口管理
  第六章 节制生育管理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使本市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其他组织和个人(含外来暂住人口)。
  第三条 生育必须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各方面应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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