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薪留职人员——指经单位批准,离开单位自谋出路,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的人员。
(4)社会闲散人员——指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不具备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无业人员。
(5)其他待业人员——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待业人员。
3.雇工规模:
(1)雇工7人以下——指持“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雇工8人或8人以上——指持“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个字第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事科技及特种行业的私营企业可雇7人以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业分类表
一、手工业
1.工艺美术加工
2.工业用品加工
3.毛线编织
4.竹木器加工
5.纸品加工
6.摇煤球
7.描绘图
8.制陶器
9.皮毛加工
10.铁匠炉
11.金属日用品加工制作
12.玻璃制品加工
13.塑料制品加工
14.钉马掌
15.日用杂品
16.各种编织
17.建筑材料加工
18.食品制造及加工
19.绳麻加工
20.焊接
21.打井
22.日用化学
23.儿童玩具
24.其它
二、工业
(一)服装加工业
1.来料加工
2.自产自销
3.锁边
4.其它
(二)冶炼业
(三)采掘业
1.地面采矿
2.井下采矿
三、商业
1.小百货
2.副食品
3.干鲜果品
4.报刊图片
5.冰棍
6.花鸟鱼虫
7.蔬菜
8.日用杂品
9.小工艺品
10.化工用品
11.土特产品
12.贩运
13.综合店
14.其它
四、饮食业
1.饭馆
2.小吃店
3.制售熟食品
4.茶馆、摊
5.酒馆
6.糖葫芦
7.其它
五、服务业
1.理发
2.洗染、印字
3.旅店、车马店
4.照相
5.洗印像片
6.熨烫服装
7.拆洗缝补
8.量身高体重
9.包装
10.出租物品
11.兽医
12.屠宰牲畜
13.打字复印
14.修脚
15.收旧废品
16.其它
17.修理业
(1)修自行车
(2)修鞋
(3)修钟表
(4)修无线电、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