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0)132号 1990年4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1989年第6号令《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雇工状况,为今后制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依据,经市统计局批准,决定建立雇工劳动管理统计制度,从1990年7月报送今年第二季度的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各区、县、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不含未开展雇工劳动管理工作的乡)。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雇工劳动管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指定人员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
三、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工作,各区、县劳动局每年要对统计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随同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
附: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实施办法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实施办法:
1.雇工劳动管理统计报表分为《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和《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种(表样附后)。请按本地区季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的时点数填报。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统计《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区、县劳动局一份;区、县劳动局负责汇总《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并统计《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表均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一份。
二、主要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类别:
(1)雇主——指“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有负责人姓名并雇用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照主。
(2)家庭经营成员——指与雇主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父、母、配偶和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凭“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与雇主的亲属关系)。
(3)合伙人——指“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注明合伙经营并与照主按照书面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共同劳动的人。
(4)受雇职工——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除雇主,家庭经营成员或合伙人以外的人员。
2.原身份类别:
(1)待业青年——指城镇年满16至25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人。
(2)待业职工——指辞职人员、辞退人员、离职人员和开除,除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