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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委关于允许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用技术开发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委关于允许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用技术开发费的通知
(京财工(1990)462号 1990年4月12日)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及时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工业改革与发展指导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不调整承包指标的前提下,除继续实行对新产品的减免税收和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5万元以下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等政策外,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1%以内)核定技术开发费指标。企业在核定的数额内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开发,使用时摊入产品销售成本。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比例和指标安排,由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负担能力提出,经总公司和主管财政分局审核,提出意见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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