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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四、结合治理整顿,切实抓好工业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坚决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污染。对于耗能高、浪费资源、污染严重而目前又不能治理的项目,一律不准新建。禁止进口加工污染环境的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能治理但不上污染防治设施的基建和技改项目不予立项,已批准的项目中环境保护部分所需资金不得留缺口。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努力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要结合技术改造防治污染,更新改造资金中用于治理污染的部分应予保证。落实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三废”的优惠政策。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限期治理。环境保护指标是考核企业上等级、评先进的必备条件,具有否决权。
  五、推行定量考核制度,促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设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合理布局,在水源保护区、人口稠密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工业设施。已建成的要有计划地限期治理或搬迁。每年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省辖市,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县级市分别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城市政府每年要为群众办几件改善环境的实事,逐步扩大烟尘控制区,吸声控制区的覆盖面,保护好饮用水源。省辖市应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以骨干企业为依托,集资实行连片治理。从1990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在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水费,专项用于水域综合整治;同时,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逐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固硫型煤,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六、保护自然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县、乡人民政府应在乡镇企业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布局,制定防治污染对策,整顿污染严重的企业,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禁止向农村转移污染严重的产品和工艺,对于国务院明令淘汰的产品相对生态有毁灭性破坏的土法炼砒、炼硫、炼焦等,要严格禁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取缔。小造纸、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污染严重,不准再建;已建成的应积极治理污染,严重污染城镇饮用水源而又无法治理的,坚决关、停或转产。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禁止乱砍滥伐森林、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建立森林防护体系。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逐步淘汰剧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提倡使用有机肥,禁止在沥青路面打场、晾晒谷物,防止土壤和农作物污染。各县要树立一批适合各类型农业区域的生态示范户、示范村,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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