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湘政发(1990)25号 1990年4月12日)
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人口激增、经济翻番的情况下,工业污染初步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的环境污染仍然严重,自然生态还在恶化。如果我们不在控制污染、保护生态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付出极大的努力,不仅会削弱我省经济发展的潜力,而且会丧失某些经济建设的成果,特别是将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在治理整顿中要建立起环境保护工作新秩序,努力控制环境污染的发展,遏止自然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增产少增污或不增污,使重点城市或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逐步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各级领导要把环境保护作为治理整顿的重要任务和稳定社会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必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切实担负起净化美化三湘四水的历史责任。各部门特别是各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环境保护负责。厂矿长对本企业的污染治理负责,承包经营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指标。要层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和考核评比,坚持奖罚兑现,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重大的环境问题。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由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以上政府要成立各有关综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参加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起大家动手、分工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体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各级领导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带头学习,带头宣传,教育干部职工深刻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对人民负责的道理,把“经济要发展、污染难避免”的消极情绪,转变为“生产要发展、污染要消除”的积极态度,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国策观念,宣传教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新闻单位要把环境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并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后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普及环境知识,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树立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风尚。环境教育应从中小学抓起,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德育、智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加强《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依法治理环境。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国家《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地方环保法规、规章、制度,使环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环保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环境管理。各级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部门、各单值应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以权谋私、干扰执法者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