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预(1990)523号 1990年4月18日)
各财政、税务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市审计局,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北京海关: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银发〔1990〕24号《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资金在银行开户的规定和清理的范围。
1、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区、县财政机关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不包括拨给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等资金)应由各区、县财政局总会计统一在市工商银行各区办、支行的“地方预算存款”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两个科目下开设帐户。即在“82地方预算存款”科目下,开立“82001××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户,在“83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开立“83091××区、县财政局预算外存款”、“83002××区、县财政局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83003××区、县财政局教育费附加”、“83004××区、县财政局耕地占用税手续费”等存款帐户。
2、区、县财政总预算会计一律不得在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开立地方预算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帐户。
3、各征收机关一律不得自行在专业银行开立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帐户,更不得将税收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
4、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根据规定,在专业银行可开立经费帐户和食堂、幼儿园、党、团、工会等经费帐户。
5、乡(镇)级财政可在专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地方预算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设置有关帐户,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收纳和支拨。
二、清理工作的时间及安排
1、此次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工作,采取财政、税务部门自查、自行纠正为主,各专业银行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财税部门组织联合抽查的方法。4月15日—6月30日为清理期。
2、4月1日-4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财政、税务分局,各区、县财政、税务局,对财政资金在专业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自查。将自查的情况填写“财政资金在银行开户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于4月底前,报市财政局预算处、市税务局计会处,以便于了解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