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1989年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安排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京企调办字[1990]第3号 1990年4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10号文件和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京企调办字〔1990〕1号、2号文件下发后,各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高档案工资的有关问题
1.198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前提拔或晋升职务的企业领导干部,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在其本人提升职务后纳入最低职务等级线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198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提升职务的,在其本人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提高一级档案工资后,仍低于新担任职务最低职务等级线的,可纳入最低职务等级线。
2.经市科技干部局批准,企业在核定的职务控制幅度范围内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98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前聘任的,可在纳入最低职务等级线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198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聘任的,在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后,如仍低于聘任职务后的最低职务等级的,可纳入最低职务等级。
3.1989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定级,现档案工资为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的大、中专毕业生,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只能在现档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级,不得先靠到新的定级档案工资标准,再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4.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京企调办字〔1990〕2号文件中规定“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这里所指的“厂级”是指有行使3%晋级权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层企业。
5.根据北京市劳动局(85)市劳资字第424号《关于提高饮食、服务业技师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过技术考核,授予技师职称,并已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特级技师,由于已经建立了正常的技术考核升级制度,新工资标准已进入档案工资,因此不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范围。授予一、二级技师的,虽然已建立了正常的技术考核升级制度,但由于企业是用奖励基金(自有资金)开支,不列入档案工资,因此可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符合提高档案工资条件的,可在本人现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