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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8日)修改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
(1990年7月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管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水资源依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进行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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