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1990)综115号 1990年7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0年六月廿五日)
六月廿一日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会议认为,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厦门经济特区是我国重要出入港口,保护、管理国家文物的任务尤其繁重,今后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纳入本市执法宣传工作的计划。每年的十一月十九日(《
文物保护法》颁布日)定为本市的文物保护宣传日。各新闻单位必须在这一天进行文物保护专题宣传,各单位、街道、乡镇领导必须有组织地向群众宣讲《
文物保护法》。全市也可以在这一天召开文物保护表彰会或文物案件宣判会,以加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目前,我市经营工艺品的商店数量多至200家以上,已多次发现部分商店有违法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为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建议尽快成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以便更好地行使《
文物保护法》授予文物管理部门的权限,加强对文化、文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各工艺品商店负责人进行一次文物法规的教育活动,防止继续出现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文物购销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