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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法(1990)1081号 1990年7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各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做好财政复议案件的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财政部(90)财法字第025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及其他上级部门现行财政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县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1)具体工作事项的布告以及处理决定;
  (2)经费指标分配和工作部署的通知;
  (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通知;
  (4)原文转发市财政局或者市财政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5)有关党务、教育、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文件。
  三、各区县财政局制定的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财政局法制处备案,一式二份,并附备案报告一份(加盖局章)。
  四、各区县财政局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本年度计划制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财政局法制处。
  五、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财政规章,由区县财政局转送市财政局法制处,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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