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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取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取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1)320号 1991年2月2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额的通知》精神,现将提取,使用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按照每人每月5.20元的标准,提取退休人员福利费。
  二、提取办法:为了便于管理,合理使用福利费这项资金,各区县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方式,即:1、每年由区县财政局根据退休(退职)人员实际人数,一次性拨给本区县民政局掌握;2、两局商定一个街道和民政局分别掌握福利费的比例。由主管退休人员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意见。所提取的福利费,在退休费的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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