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劳筹发字(1991)52号 1991年2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财政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试行)发给你们,请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及已设立退休统筹基金专职管理机构的局、总公司遵照执行。未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的局、总公司有关退休统筹基金的会计管理暂不做统一规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但应按本制度要求报送各种会计报表。
本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
北京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在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征集、支付、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会计是管理、核算和监督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专门会计,是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据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过程中资金运动的特有规律,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调剂,正确处理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收支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于保证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社会统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
本制度是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使用的专业会计制度。是加强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各级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一切会计事项。(街、镇管理机构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自1991年1月1日起试行,各级管理机构以前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节 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本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为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各级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现金管理规定》以及《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经济业务发生过程中的一切会计事项。
二、市、区、县(局、总公司)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门财会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分开设置,职责必须分清,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三、市、区、县(局、总公司)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财会人员除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直接领导和财政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及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区、县管理机构财会人员的任免、调整,应按《>
会计法》第
二十三条和北京市财政局(85)财工制字第258号文的规定办理,并报市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能够自觉地遵守国家各项政策和会计法规,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退休基金管理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经过短期或长期专业培训,在取得财政局颁发的“会计证”之后才能正式上岗,否则,不能作为正式财会人员使用。
五、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实行三级管理,二级核算的原则。三级管理即: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对区、县(局、总公司)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区、县(局、总公司)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对街、镇和企业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机构进行管理。二级核算即:区、县(局、总公司)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养老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汇总后报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市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市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进行核算。
第二节 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会计的任务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有关政策、法令以及会计制度,运用经济管理手段,确保各项退休统筹基金的收缴、支付和储存。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手续,防止贪污浪费,弄虚作假和乱支、乱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各项退休统筹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方法认真记帐、算帐、报帐,切实搞好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退休统筹基金的业务活动过程和退休统筹基金的收、支、余情况。
三、根据上级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四、对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预测和分析,为加强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五、对退休养老统筹基金和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节 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退休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原则即以款项实际收付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本期支出。凡是在本期内收到的款项或支出的款项,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来处理。记帐方法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
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以人民币作为统一计量标准,记帐时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为了准备、全面、系统地反映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经济业务情况,职工退休养老基金采用“差额缴拨、差额入帐”的办法进行核算,并以辅助帐全额反映退休养老基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一节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基本要求
一、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会计科目,是对退休养老统筹基金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按其经济性质和管理要求进行的科学分类,是设置帐户和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
二、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平衡公式是: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数减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数等于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数。
三、根据复式记帐原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会计科目中加以记录,而且增减金额相等。
四、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一级科目是对经济业务的总分类,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再分类,明细科目是对二级科目的再分类。一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明细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
五、为保证经济指标口径一致,市、区、县(局、总公司)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帐务。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业务可以不设某些会计科目,或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
第二节 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