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2)(发布日期:1992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2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发布日期:2002年5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修改)
(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止水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东江水系水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以下简称“水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
第三条 对水系的水质要求,执行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本省《DB44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