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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外国学生、幼儿在京就读、入托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外国学生、幼儿在京就读、入托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财文(1991)136号 1991年2月20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目前,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外国学生和入托的幼儿收费标准是一九八一年制定的。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拨款逐年大幅度增长,现行的收费标准过低。另外,我市已对本国中小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况外汇牌价已经做过几次调整。本着外国学生、幼儿的教育培养费用应由其家长全部负担的原则,结合外国学生、幼儿在京就读、入托的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外国学生、幼儿在京就读、入托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一年二月新学期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幼儿园保育费:每人每月15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50元。
  2、小学学费:每生每学期180元。
  3、初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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