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沈阳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市政府1991年第8号令 1991年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和保护在同各种犯罪分子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中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扶正祛邪、弘扬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出于社会责任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分行为人的户籍地、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与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记功(特等功,一、二、三等功) 、晋级、发给奖品或奖金、颁发荣誉证书。
  上述奖励可以并用。
  第五条 奖励和保护以下见义勇为行为:
  (一)发现犯罪子分子预谋策划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与之搏斗的;
  (三)发现做案后在逃或公安司法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追捕、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的;
  (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抚恤金的发放及其遗属的待遇,由市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未被追认为烈士或致残、负伤人员,要按因工(公)伤亡对待,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比照工(公)伤处理;此项费用由营业外列支。其他人员(含个体业者、学生、农民等)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发给抚恤金或补助。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优先给予抢救和治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