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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杜绝收取待业人员档案保管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杜绝收取待业人员档案保管费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1)75号 1991年3月6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街道、镇劳动科:
  根据群众反映和调查,发现有的街道劳动部门违反《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待业人员收取档案保管费。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市劳动局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区、县和街道、镇劳动部门的领导干部应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劳动力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收取服务费文件,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2.凡属于城镇待业人员的档案,应按《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无偿保管,不得向待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请各区、县劳动局在三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市劳动局。
  3.对于由街道办理出国人员手续及其档案保管如何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市劳动局将调查研究制定办法,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另行下达。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保管上述人员的档案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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