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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登记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登记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1)1号 1991年3月7日)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基础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登记表》(简称《统筹登记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退休职工登记卡》(简称《登记卡》),《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职工调整退休待遇通知单》(简称《通知单》)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退休职工医疗费用支出台帐》(简称《支出台帐》及《填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填报。
  上述四项报表自1991年1月1日起启用,并列入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及所属街道(镇)劳动部门退休基金统筹基础管理工作内容。
  填报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统筹办公室反映。

  附:

填报要求

  一、《统筹登记表》由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手续时填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做为增加统筹单位的依据。
  各区、县应在1991年4月30日前将已参加统筹企业的《统筹登记表》补填完毕,并报市统筹办,今后,凡有参加统筹企业,均应及时填报。
  二、《登记卡》由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职工转移单》填写。《登记卡》中“月退休费(统筹负担)”项中的“合计”栏或“退休费变动情况”项中的“变动后退休费用合计”栏中的数据做为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费用变动情况”项要依据《通知单》来填写。各街道(镇)劳动部门应在1991年4月30日前将已接收的中方退休职工《登记卡》建立完毕。
  三、《通知单》是已转到街道(镇)的中方退休职工在国家或劳动部门调整退休待遇时,由原企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批复填写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区、县统筹办公室,经统筹办公室审核签章后,将其中二份转退休职工居住地区、县统筹办公室,再由他们转给退休职工居住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根据《通知单》来填写《登记卡》中“退休费用变动情况”项中内容,并按《通知单》中“备注栏”中内容按规定时间以调整后退休费标准按月发放退休费,或一次性补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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