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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续订合同书



  续订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书



  变更合同内容: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人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根据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规定 市区、 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甲方)和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就档案管理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保存人事档案。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存档合同期满及乙方在合同期内调出,本合同自行解除。
  四、甲方责任:
  1.负责保存管理乙方档案。
  2.有关部门查阅工人档案材料的,甲方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3.存档合同期间,乙方转换单位的凭原单位证明甲方给予办理调转手续。
  4.保留原档案工资和存档前的工龄。
  五、乙方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交付甲方管理费每月10元,自合同签字之日起一次交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管理费。
  2.合同期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订合同或转出手续,如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有权将乙方档案转移到乙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处理。
  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变更内容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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