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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条 其它
  (一)存档人员接转党、团组织关系按北京市委组织部京组发〔1990〕1号文件规定:“经单位同意或经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仲裁机构仲裁同意辞职或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单位;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二)存档人员“工种粮”关系可随同本人档案存入存档单位,有关手续按粮食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存档期间存档单位暂不负责办理出国手续。确需办理出国手续的将本人档案退回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
  (四)存档合同期满,委托单位或存档人员又不履行续订保存档案手续的,按待业人员处理,由存档单位将本人档案和关系转入存档人员户口所在街道。

  附件:

单位委托保存工人人事档案合同书



  根据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规定 市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保存 同志的人事档案订立合同如下:
  一、 同志的档案由乙方委托甲方保存。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自行解除。
  三、甲方责任:
  1.管理档案不得遗失。
  2.有关部门需查阅工人档案材料的,甲方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3.存档合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工人的档案工资时,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整并按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手续,存入本人档案。
  4.存档合同期间,乙方转换工作单位的,凭单位证明,甲方给予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四、乙方责任
  1.存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除第三条甲方应负责任外,其他管理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付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不退管理费。
  五、存档合同期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订合同或转出手续,如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有权将乙方档案转移到乙方。
  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变更内容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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