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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2001年度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修正)
(根据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的《关于〈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的修改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即将离任前,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层次审计评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
  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二)企业盈亏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增值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任命(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在厂长(经理)办理离任手续30日前,提出对该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报告。审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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