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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由京劳外企发字〔1992〕367号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外企发字[1991]611号 1991年12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市计委、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京计综字(1991)第1195号)和市劳动工资联审办公室《关于进行一九九一年劳动工资统计联合审核的通知》(京统审字〔1991〕10号)的精神,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提高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质量,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合资、合作者为乡镇企业的除外)1992年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手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劳动局当年核定的同行业工资水平审批,调整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市劳动局审批、调整。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原则上按季度审核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并根据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和人员变化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增或核减。
  二、各企业应根据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年末职工人数及董事会确定的提高比例确定本期的企业工资总额预计数,并填入《手册》中“一九九二年工资总额计划”表的相应栏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上表1栏“年末全部职工人数”应根据上年末全部职工年报人数确定;3栏应填入未加提高比例部分的工资数;5栏填入按比例提高应增长的工资数额;6栏填入董事会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工资基数的提高比例。
  即:2栏=3栏+4栏+5栏
  3栏=1栏×市劳动局当年提供的同行业工资基数(人均数)
  5栏=3栏×董事会确定的提高比例
  三、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照《手册》要求如实填写即可;实行人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比照第二条办法填写。
  四、当年工资基数及挂钩、包干工资总额未下达前,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仍按上年数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并由企业填入《手册》。当年数下达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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