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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91)2518号 1991年12月28日)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1)财会字第87号“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和1991年度决算报表报送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56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全市各行业的会计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由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贯彻实施。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适用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所属各分所。本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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