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京财综(1991)2584号、京价(收)字(1991)第600号 1991年12月30日)
市预防狂犬病领导小组: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发生,经研究,同意养犬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准养区个人养犬,每条30元/年。
2、各种军犬、警犬、试验用犬,每条50元/年。
3、粮库、弹药库、毒品库等仓库用犬、道具用犬,每条100元/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