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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京财综(1991)2584号、京价(收)字(1991)第600号 1991年12月30日)


市预防狂犬病领导小组: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发生,经研究,同意养犬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准养区个人养犬,每条30元/年。
  2、各种军犬、警犬、试验用犬,每条50元/年。
  3、粮库、弹药库、毒品库等仓库用犬、道具用犬,每条1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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