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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正)

  第八条 幼儿园的基本建设投资应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和改造居民区配套建园所需投资由收缴配套建园费、办园单位自筹和向入托幼儿家长单位收取建园费解决。
  农村建园所需投资由乡、村自筹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贫困地区幼儿园建设予以补贴。
  人民教育基金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第九条 鼓励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可收取一定的建园费和办园补贴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幼儿园定级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文化程度;集体、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任职期间应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幼儿园应根据幼儿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聘任其相应的职务。
  第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员按照技术工人等级定级。学徒期间至少应经过三个月的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幼儿园炊事人员应受过短期专业培训,掌握营养配餐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医务人员的待遇。
  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按同等类型小学校长管理。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参照同等类型小学校长管理。幼儿园医务人员按当地卫生保健人员管理。城镇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执行小学公办教师的工资标准。农村幼儿园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其工资标准执行当地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
  在教师、卫生保健人员评优晋级、民办教师转正时,幼儿园教师、医务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其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应与小学教师、同级卫生保健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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