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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5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废止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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