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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分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私分、挪用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 对未结案的罚没财物,执罚单位应妥善代管,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结案后应上缴财政的,必须立即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执罚单位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及时造册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除国家专管物品和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外,应由财政部门或执罚单位委托拍卖行(店)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执罚单位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和专项支出,由执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与核拨办案费用补助脱钩,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罚单位对违法、违章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罚没处理,必须开出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者在规定期限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罚没款专户,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按规定可当场执行处罚或对个人执行罚没处理的,罚没款可由执罚单位设专人、专帐保管,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清缴。
  执罚单位发出的执罚通知书,应注明被罚单位或个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的款项,企业单位应从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本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或自有资金中支付;个人被罚的应由本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核销。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和执罚单位不得向基层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四章 罚没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罚没票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印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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