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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失效]

  其他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设定罚款项目,规定治安管理方面150元以下、经济管理方面15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治安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150元,经济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1500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人民政府按本条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本辖区市属行政机关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罚款标准。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具体罚款标准,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设定没收非法所得,不受数额限制,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制定含有罚没内容的任何规定。

第三章 执罚和罚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执罚单位应持规定有罚没内容的有效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后,才能安排人员上岗执罚。
  《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执罚人员执行公务,按规定有统一着装的必须着装,没有统一着装的必须佩戴执勤标志。执罚时必须出示执罚人员证件,并严格按规定的罚没项目、标准执罚,不得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罚没。现场执罚的,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执罚人员。
  执罚人员证件和标志,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执罚人员对违法、违章者实施处罚后,应责令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拒不执行者,查获单位可再依法予以处罚。因特殊情况不能马上纠正的,执罚单位可在处罚决定书上加以注明线路或改正的期限,在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五条 同一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联合执罚队伍的,由联合执罚的有关单位协调后统一处理;没有联合执罚队伍的,由最先查获单位按其职权范围进行处罚,有关单位不得就该行为再予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执罚单位对罚没的财物,应设立专项帐册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和对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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