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执罚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执罚项目和罚款标准。罚款项目、标准已作调整或取消的,要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罚单位、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执罚单位的主管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或提出控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执罚单位的主管机关对检举揭发的问题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执罚单位罚没款的缴纳和办案费用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执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罚者有权拒罚:
(一)执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勤标志),不出示执罚人员证件,不讲明执罚依据的;
(二)执罚人员不按规定开具罚没票据,或开票时不按规定栏目如实、完整填写的;
(三)执罚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罚的;
(四)执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报复处罚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转移、私分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或不按规定开支办案费用补助的,财政部门有权通过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或抵扣其经费,并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处以违法所得总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由监督检查机关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责任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制定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的;
(二)没有执罚权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执行罚没的;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标准执罚的;
(四)超越管理权限执罚的;
(五)擅自印制罚没票据的;
(六)没有《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和执罚人员证件而执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