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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
(省政府令第33号修 1992年3月20日以粤府〔1992〕30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赃物。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的管理监督机关。
  第五条 制定含有罚没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罚没权限和程序必须明确,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具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含有罚没内容实施办法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在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可按《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设定罚款项目和罚款标准。

第三章 执罚和罚没财物管理

  第八条 执罚单位应持规定有罚没内容的有效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后,才能安排人员上岗执罚。
  《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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