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先进军队转业干部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1992)20号 1992年3月21日)
根据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1992)京人转字第1号文件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获得北京市先进军队转业干部称号的人员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升级奖励的范围是1992年荣获北京市先进军队转业干部称号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升级奖励,从本单位升级奖励指标中解决。所需费用在行政事业费“工资”目内列支,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列支。
三、给予升级奖励的人员,凡企业单位的职工,在本人现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晋升一级工资;凡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现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提升一级工资。奖励工资从1992年5月起执行。
四、凡过去受过升级奖励的人员,此次不再晋升工资。市委管理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局级领导干部只表彰不晋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