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系指航行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及长江的国内交通船、供给船、拖船、运输船等民用船舶;“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 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必须报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后,凭证搭靠。
国家规定的参加联合检查工作的机关(港务监督、边防检查站、海关、卫生检疫所)的交通船,以及执行公务的消防船、紧急救助船、接送引水员和外轮靠离码头使用的拖船,免办《搭靠证》。
第五条 凡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的国内船舶,由船舶使用单位或船长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填写《搭靠外轮申请表》,经边防检查站审核后,方可办理《搭靠证》,并按规定缴纳办证费。
第六条 《搭靠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一船一证,不得转让。长期《搭靠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临时《搭靠证》的有效期以被搭靠外轮的一次在港时间为限。
第七条 船舶搭靠外轮时,必须主动向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交验《搭靠证》,未办《搭靠证》或持无效《搭靠证》的,禁止搭靠外轮。
第八条 下列船舶不予办理《搭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