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市区学校建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市区学校建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厦府办(1992)033号 1992年4月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教委“关于市区学校建设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区学校建设管理的报告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市人民政府:
  为发展教育事业,使市区学校建设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确保市区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规定,现对市区学校建设、校舍、场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厦门城市三区区属小学、幼儿园(含集体所有制校、园)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市教委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由市教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校舍、场地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侵占。校舍、场地应用于和服务于学校教育、教育,各校要根据教学活动的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校舍和运动场地不得随意借让、出租、转作非教学之用。
  三、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属小学、幼儿园的校舍所有权、场地使用权归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所有权,场地的使用权归市教委,各级各类学校行使使用权和保护权。任何学校和个人未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较大的结构改造,需报市教委批准,并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手续。尚未办理“双登”和核定土地红线的学校应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双登”和核定土地红线手续。
  四、市区三区和湖里区政府所在地的所属学校校舍的维修由区负责,维修经费由城市维修费、教育费附加、区财政投资等渠道安排解决。
  五、为确保学校教育、活动用地的需要,今后教工住宅不得建在校内,如与教学用地确无矛盾,需利用边角地建教工住宅的,必须报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向市计委、规划、土地部门申请立项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