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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市公管住宅租金标准》附件二:计算租金的使用面积的具体规定



  计算住宅租金的使用面积,分为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两部分。
  (一)居住房间(简称正房)按全部居住面积计算租金:
  1.卧室。
  2.独户使用的厅堂。
  3.与室内等高的壁橱。
  4.平均净高在1.7米以上可住人的阁楼(租金单价分别不同质量按丁等一至三级计算)。
  5.房或厅兼作他户(承租户)过道,又无隔墙隔离的,可扣除公共走道面积(按实际通过深度乘1米宽计算)不计租金,也不给过往住户分担。
  6.由于无处作厨,确须在卧室或独用厅设炊的,扣除正房面积2平方米不计租金。
  7.独户使用的厨房超过6平方米以上的部份。
  (二)辅助面积(简称副房)租金单价折半计算;
  1.独户使用的内廊、自行车房,独立间浴室。
  2.两户及两户以上合用的厅堂。
  3.与室内不等高的壁橱、小贮藏间。
  4.平均净高在1.7米以下(不包括1.7米)或虽在1.7米以上但不适于住人的阁楼(租金单价分别不同质量按丁等一至三级计算);
  (三)下列房间面积暂不计算租金;
  1.厨房、卫生间、阳台。
  2.外廊或公用的内廊。
  3.旧式平房在大门内、外的檐廊。
  4.公寓式住宅的公用门厅、自行车存放间。
  5.楼梯间(但底层楼梯下净高在1.5米以上部分,供独户使用的,按付房计算)。
  6.底层的门廊,门斗,屋顶平台。

  附件二:

分步实施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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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分步实施       |
  |       |1972年|1990年|-----------------|
  |  等 级  |租金标准 |成本租金 |1992年|     |     |
  |       |     |     |租金标准 | 第二步 | 第三步 |
  |       |     |     |(第一步)|     |     |
  |-------|-----|-----|-----|-----|-----|
  |   | 一 |0.17 |3.06 |1.02 |2.04 |3.06 |
  |   |---|-----|-----|-----|-----|-----|
  | 甲 | 二 |0.15 |2.70 |0.90 |1.80 |2.70 |
  |   |---|-----|-----|-----|-----|-----|
  |   | 三 |0.14 |2.52 |0.84 |1.68 |2.52 |
  |---|---|-----|-----|-----|-----|-----|
  |   | 一 |0.13 |2.34 |0.78 |1.56 |2.34 |
  |   |---|-----|-----|-----|-----|-----|
  | 乙 | 二 |0.12 |2.16 |0.72 |1.44 |2.16 |
  |   |---|-----|-----|-----|-----|-----|
  |   | 三 |0.11 |1.98 |0.66 |1.32 |1.98 |
  |---|---|-----|-----|-----|-----|-----|
  |   | 一 |0.10 |1.80 |0.60 |1.20 |1.80 |
  |   |---|-----|-----|-----|-----|-----|
  | 丙 | 二 |0.09 |1.62 |0.54 |1.08 |1.62 |
  |   |---|-----|-----|-----|-----|-----|
  |   | 三 |0.08 |1.44 |0.48 |0.96 |1.44 |
  |---|---|-----|-----|-----|-----|-----|
  |   | 一 |0.07 |1.26 |0.42 |0.84 |1.26 |
  |   |---|-----|-----|-----|-----|-----|
  | 丁 | 二 |0.06 |1.08 |0.36 |0.72 |1.08 |
  |   |---|-----|-----|-----|-----|-----|
  |   | 三 |0.05 |0.90 |0.30 |0.60 |0.90 |
  |---|---|-----|-----|-----|-----|-----|
  | 戊 |   |0.04 |0.72 |0.24 |0.48 |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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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细则之三·

关于离休干部提租补贴后增支过多的减免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湖里区、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县(不包括上述区、县所辖农村)常住户口,租住本市公房的,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均为减免对象。
  第三条 减免办法
  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给予全额减免。
  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第四条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如租住多处公房的,提租补贴后净增支的减免,只能享受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一处住房。
  第五条 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不提租,仍交纳原租金。
  第六条 外省市易地安置回厦租住公房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按本办法执行,由厦门市房委会出具证明,原单位给予解决。
  第七条 本市易地安置到外省市的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户口在安置地,其供给关系仍在本市的,待接受安置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后,按所在地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补贴后增支过多的减免事宜,由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了解核实后,出具证明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之四·

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代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回收租金,方便住户,根据《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均为代扣单位。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工作的,其房租一律由所在单位代扣。
  第三条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在不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工作(街办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房租由承租人直接按月向房屋管理单位缴纳。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承租人必须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如承租人无工作单位或在不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工作的,应在合同中指定由有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工作的家庭成员作为代扣房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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