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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2)109号 1992年4月21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工作,根据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精神,现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司法局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作补充规定如下:
  1.市劳动局按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文件的规定,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重新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后,当事人持该证书到公证机关办理证书公证。
  2.公证机关对已经取得市劳动局重新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的当事人,可依据其申请,为其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及《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影印本与原内容相符合签字印章属实公证(见所附格式)。
  3.公证机关对未取得市劳动局重新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的当事人,可依据其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从事某项工作的经历证明(见所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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