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征收,个别缴纳有困难者,经征收机关批准,可分期缴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外超生者,从怀孕之月起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工资已在最低档次无级可降的,可一次性加罚一千至一千五百元。降级工资在处罚期满后不能恢复。处罚期限: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期规定的,处罚限制期为一至三年(一年以内的按一年计算,一至二年的按二年计算,二年以上的按三年计算),计划外超生的处罚限制期为七年。均从处理之日算起。
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在处罚限制期限内均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不发给综合奖(含生产奖、业务奖、超产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奖),不转正、不提拔、不晋升、不提工资;不发营业执照、不发汽车驾驶执照、不准承包工程;村民不得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不招工、不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安排宅基地等。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事项或进行年度有关证照审检时,必须审检当事人的婚育节育证明,没有出示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或汽车驾驶员计划外怀孕的,经教育不落实补救措施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或驾驶执照,导致计划外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处罚并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方可发还证照。
八、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事前不认真做工作,事后不报告不处理的,按未认真执行《条例》论处,每发生一个计划外生育,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主管部门还应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扣发单位各领导成员两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和半年奖金,情节严重、影响坏的,上级机关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报同级政府人事、监察、计生部门备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引起的自动辞职、退职或除名、开除等,仍应视为原工作单位当年度的计划外生育,该单位仍须承担责任,应负责督促当事人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九、对未认真执行《条例》规定,没有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县(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出现计划外生育现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责任人,在评选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时,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未经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评上荣誉称号的,应由批准机关负责撤销,情节严重的应予通报批评。
十、在本市境内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国内私营、集体、国营及内联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的上述企业,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提出书面警告。警告无效,导致计划外生育者,按《条例》及本规定处罚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