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控制健康危害因素,加强食品企业的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提高食品、粮食、食油等卫生质量,改善居民食品结构;医药生产、供销部门要保证农村医疗卫生基本用药的供应。
计生部门: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增长,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口质量。
民政部门:要帮助贫困村脱贫致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麻风病、精神病的防治,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三项康复工作及其他区康复工作。
文化、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报导、传播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教育部门:在开展成人扫盲的同时,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开设中小学卫生知识课,并列入教育计划。
工商、公安、司法部门:维护《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
药品管理法》等各项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取缔伪劣药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居民健康的不法行为。
爱卫会:负责对改水、改厕、环境卫生和除“四害”的统筹实施,协调监督。
卫生部门:要加强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推行集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负责居民的医疗康复技术服务,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负责对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指导和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以及药政管理工作。
(六)严格卫生法规,加强法制管理。
市、县、区、镇政府,把初级卫生保健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卫生等部门要会同县、区有关部门制订“村民卫生法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系统,组建统一的卫生执法队伍;镇、村企业建设和村民房屋建筑都应按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符合卫生法规的不准施工,不得修建、不得居住。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以上决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府〔1992〕综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符合《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夫妻生育实行准生证制度,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准生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有特殊情况的,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发放,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