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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定[失效]

  县、区、镇政府,要根据因地制宜,自愿合作,互助共济,适度筹集,科学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建立各种形式的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合作医疗和预防保健保偿等形式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系统。
  (四)加速人才培养,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1.在农村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实行浮动工资一级,该项开支由县、区财政承担,离开卫生院即自动取消。
  2.厦门卫校和同安卫校要面向农村基层,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制度,培养实用型的中等卫生专业人材,以适应农村的需要。
  3.加强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采取各种培训形式,轮训县、镇、村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4.开展卫生支农,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实行城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到农村工作半年的才能晋升的制度,把技术信息和管理知识带到农村,帮助提高农村医疗技术水平。
  5.对于长期坚持在农村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晋升技术职称。
  6.市政府每年拨给卫生部门一定数量的集体人员劳动就业指标,用于农村集体医疗卫生机构录用卫生技术人员;有计划地解决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技术骨干“农转非”问题,对于在农村卫生院工作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医学院校),在招干时给予优先录用。
  7.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从事预防保健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应在闽政(1981)432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一般不低于村委会干部或当地民办教师的待遇。县、区、镇政府要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退休保险制度,以解决他们退休后“老有所养”的问题。
  (五)部门协调,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以下有关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主动承担责任,协调行动。
  计委、经委、财政部门:将初级卫生保健列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使初级卫生保健经费的投入与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逐步达到规划目标的要求。
  水利部门:承担农村水改的规划及施工管理,负责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及高氟病区改水水源工程的建设。
  城建和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城乡自来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改造工作,加强镇企业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项目转到农村,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农业、劳动部门:引导督促镇集体企事业加强技术改造,加强劳动保护,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积极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生态农业,提倡使用经发酵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因地制宜推广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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