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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定[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各县、区、镇政府都要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应成立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定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定保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3.协调各部门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
  4.动员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
  5.定期组织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评估工作。
  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草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工作,督促计划实施;
  3.负责情报信息处理;
  4.定期向政府及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5.处理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增加农村卫生事业投资,改善卫生设施
  市政府每年拨出50万元左右初级卫生保健经费,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建经费,用于改善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县、区、镇、村,也要筹集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共同承担院舍建设。随着本地经济的发展,县、区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资,力争年度卫生事业的拨款达到当地财政总支出的8%以上。
  加强农村卫生院的基础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卫生厅闽卫医(1991)865号文件精神,按《福建省农村卫生院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在1995年前完成一、二、三类卫生院建设的各项指标。
  (三)加强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县、镇、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建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列入工作的内容,发挥其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镇卫生院应做好全镇医疗防疫工作,妇幼工作,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防治,积极推行妇幼保健和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全镇的食品、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实行监督管理,指导托幼机构和镇企业女职工的卫生保健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手术指导工作。
  农村卫生所应由村委会举办和管理,并提供医疗卫生业务用房、设备和周转资金,实行集体办医制度,镇卫生院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对经批准发证的个体开业医生和民办医疗机构,应做为三级医疗保健网的补充力量,县、区、镇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并规定他们承担一定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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