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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定
(厦府(1992)综111号 1992年4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性战略目标。我国政府已明确表示对这一目标的承诺,并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邹尔均市长在市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制定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级政府要列入议程,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为此,对我市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特做如下决定:
  一、目标
  加强卫生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充分发挥卫生资源作用,使农村享有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自我保健能力,并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以保障与增进人民身体健康。
  各县、区、镇政府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全国爱卫会联合制定的《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和《福建省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努力达到我市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应按温饱型地区最低限标准执行;湖里区、开元区、思明区应按宽裕地区最低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1992-1994年)。全市以镇为单位应有60%基本达标,其余的镇有50%的指标达标。试点的同安县新店镇、汀溪镇应在1993年通过验收。
  第二阶段,为全面达标阶段(1995-1997年)。各县、区所有的镇都要达到初级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
  第三阶段,为全面考核验收阶段(1998-2000年)。达标的镇应继续巩固,基本达标的镇应完善提高,全市农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三、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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