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支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的试行办法
(京劳管发字(1992)117号 1992年5月3日)
一、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职工,发展第三产业中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支持原有“三产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富余人员需要给予资金支持又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专项贷款贴息。
二、贷款贴息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开办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向银行贷款计收的贷款利息额。
2.为安置富余人员,企业所属原有“三产企业”、“劳服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生产能力增加设备向银行贷款计收的贷款利息额。
三、贷款贴息的期限及支付贴息办法
1.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从银行给予贷款之日起予以贴息。企业还贷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借贷期予以贴息;少数安排富余人员多,占从业人员比例大,还贷有困难的企业,经我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超出贴息期限,贷款利息由企业自负。贷款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付息,由主办单位支付利息。
2.支付贴息方法
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贴”、“一季一清”办法,即贷款利息先由企业垫付,然后由企业的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在市劳动局预拨的贴息额度内,凭银行计收贷款利息传票单和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幅度支付贴息。
3.贷款渠道。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三产”、“劳服”企业向各专业银行和市交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的,均按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贴息。
四、贷款贴息办法
为鼓励多安置富余人员,贷款贴息按照新安置富余人员的多少计算支付贴息金额。
(一)对新开办“三产企业”、“劳服企业”贴息办法
1.安置的富余人员占全部职工60%以上(含60%的),按利率支付贷款利息额。
2.安置的富余人员占全部职工50%以上(含50%)不足60%的,按利率计算的贴息额下降10%的幅度贴息。利息差额部分由贷款企业自行负担(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