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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454号 1993年11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此文规定,我市从1992年1月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和给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的离休、退休金作为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计发基数。本规定自从199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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