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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3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3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59号 1993年11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有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并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35项收费项目,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凡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单位不得再收取。否则,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经市政府批准取消的35项收费项目
  教育方面:属于学校正常教学责任的中小学学生课外补习费;课桌椅或教学设备押金;计算机操作上机费;学生转学提取档案费;对正常转学学生收取的赞助费;农村中、小学生冬季取暖费;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其他修建项目向学生家长集资或摊派的费用;中专毕业书验印费;办理护照手续费。
  公安方面:个体运输户和私有车主交通安全保证金;本市公民因私出境办理证件加急费;消防机关收取的消防业务咨询服务费。
  卫生方面:病人或病人家属乘医院电梯费;病人家属探视费。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国内企业登记咨询和代办代理国内企业登记费。
  广播电视方面:录音制品经营企业年检费;内部录像资料翻录证工本费;内部录像资料验审费。
  劳动方面:劳动定额专业技术培训费。
  房管方面:住宅电梯乘梯费;房屋拆迁表格工本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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