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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十六条 登外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外纪律,严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第十七条 登外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不得在外轮上用餐、洗澡和要休息房间;
  (二)不得与外轮船员进行交易,不得向船员索要、套购、托购物品或私自接受馈赠;
  (三)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和录相,不得随意翻阅外轮上的书籍和报刊,不得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四)不得私自拿用、毁坏、盗窃外轮上的设备及物品;
  (五)不得在船上争吵和打闹;
  (六)不得向外轮船员出卖政治、经济情报及进行其他勾联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登外轮人员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以及国内其他登轮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边防检查站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一)持用他人登轮证件或者涂改登轮证件企图登轮,或者将登轮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二)故意污损和毁坏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证件的;
  (三)未持登轮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穿着制服登轮,并且不服从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管理的;
  (四)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轮的;
  (五)发现外轮船员、旅客和国内登轮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隐匿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指定地点工作、作业,私自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随意在外轮上用餐、洗澡或者要休息房间的;
  (二)擅自在外轮上观看电影、电视、录相,翻阅书籍和报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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